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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公司超賣機票違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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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公司超賣機票違法 Empty 航空公司超賣機票違法

發表 由 kitman 周二 五月 28, 2013 12:20 am

【記者呂焯均報道】打擊奸商不良經營手法的修訂《商品說明條例》刊憲定7月中生效,海關向旅遊業講解執法指引指出,航空公司超賣機票將屬違法,旅行社帶團純粹高價劏客則不犯法,但過程中若有虛假陳述例如聲稱全港最平,或如惡導遊阿珍在車上辱罵並威嚇旅客購物則違法。

新修訂的《商品說明條例》,把貨品不確或陳述失實列為刑事,並加入提供服務失實亦違法。旅遊業議會早前舉辦兩場簡介會,由負責執法的海關向旅遊業界講解新例的海關執法指引。海關在會上回應旅遊業人士的具體事例提問指出,過去一直有本港包括國泰航空超賣機票,最後未能提供機位,新例已列明任何人向消費者售賣或提供服務,但根本不能提供,要負刑責,若是由旅行社代售機票,旅行社是否要上身,海關會考慮涉案人是否有免責理由。

改行程須全團同意
海關又說,旅行社帶團去購物點,若沒有事先在有關旅遊廣告列明,而該購物點相當可能影響消費者當初決定是否參加旅行團,便屬誤導性遺漏,是違法。若行程列明去某個購物點,但五分之四團員都要求改去另一購物點,導遊又在旅遊巴士上口頭得到多數團員同意,仍有可能觸犯法例,因為大部份團員同意並不代表所有團員同意,所有人都是因預先安排的行程而參加,故小部份團員權益亦不能忽視。

導遊如帶團去一些高於市場價格的商店劏客,如導遊沒有提醒客人該店所售賣的貨品價格較高,並沒有牴觸法例,因為即使同一集團經營,在不同地區的分店,貨品價格亦可能不同。但是,導遊如作出價錢優惠的陳述,如聲稱產品全港最平,又或低於市價,若不真確則屬違法。

導遊帶團友去黑店購物,商舖對旅客作出不實陳述,導遊雖非商舖僱員,其角色卻是商舖的代理人,一樣犯法。反過來,如商店主人明知帶客人去購物的導遊,一向都以威嚇辱罵方式去迫使客人購物,店主亦有可能觸犯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。

海關又提醒,團友參加自費活動,如按摩,小費是顧客自願付的,顧客拒絕付小費不會犯法。作為合理的服務,旅行社或導遊應該先提醒客人有關小費的安排,避免不必要糾紛。如果顧客事前不知道小費安排,並因而拒絕,但被騷擾、威逼或施加不當影響,商戶便可能涉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。

kitman
訪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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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公司超賣機票違法 Empty 餌誘式廣告招客違法

發表 由 kitman 周二 五月 28, 2013 12:08 pm

旅行社時以廉價團費或特價機票廣告吸引顧客,但消費者最終發現廉價團「設有名額」、「特惠機票買唔到」。日後旅行社若刊登餌誘式廣告而「未能兌現承諾」,可能會觸犯《商品說明(不良營商手法)(修訂)條例》,經修訂條例最快今年內生效。海關建議,如旅行社不能確定自己供應產品的數量,最穩妥方法是不要刊登產品的售價及供應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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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的推銷廣告必須要清晰明確,避免觸犯法例。(蕭毅攝)

海關關長張雲正早前為旅遊業界主講兩場不良營商手法的「執法指引」簡介會,提醒旅行社刊登廣告時,若將多個旅遊套餐放在一起,但卻以最低的如1,999元起標價刊登,或推出只適用於特定時限或限額的優惠團,而沒有在廣告中清楚交代限時報名及報名上限的資料,都可能屬餌誘式廣告宣傳而犯法。

修訂最快年內生效
海關建議旅行社應清楚寫明資料,勿企圖隱瞞或含糊其詞。若因廣告版位有限,旅行社難把多個團號的資料放進,就應提供其他渠道如電話或網上查詢,讓旅客決定交易前得知這些重要資料。

同樣,若航空公司通知旅行社有六十張特惠機票,機票卻非由一間旅行社包銷,但某旅行社卻在廣告中以六十張特惠機票作招徠,最終因限額特價機票賣清令客人未能購得,亦可能屬於違例的餌誘式廣告。旅行社若不能確定產品的供應數量,最穩妥做法是不要刊登產品的售價及供應數量。執法機構會根據調查結果及證據,考慮涉案人是否有免責理由。

避免用「保證字眼」
根據《修訂條例》,若是意外或一些無法防止的因素引致,旅行社可以免責辯護,但旅行社若無預先通知客人酒店有加價可能,在旅客入住時才要求加價,則屬不合理。

旅議會總幹事董耀中指,現時旅行社保證後未能成團,僅違反議會的守則被罰款,日後則可能犯法,故建議旅行社日後最好不要刊出保證成團等的「保證字眼」。

不良營商手法(修訂)執法指引舉例
問:旅遊套餐價格浮動,出廣告時一般以最低價格刊登,有沒有問題?

答:若屬餌誘式廣告宣傳,商戶又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按該價格供應該產品,亦屬違法。

問:旅行團應否寫明自費活動或小費?

答:顧客若事前不知有關安排而拒付小費,若被騷擾或威逼,商戶便可能涉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。

問:旅行社廣告上團費標價$100起(但可能有限人數)是不是有問題?

答:如價格優惠有條款限制,非來者不拒,法例要求按實際情況,不可遺漏、隱瞞或含糊方法提供資料。

問:導遊帶團友去高於巿價的商店購物,有沒有違例?

答:沒有牴觸《修訂條例》。因即使同一集團在不同地點的分店所出售的貨品價格亦可能不同。

問:導遊帶客人到有虛假陳述的店舖購物,算不算參與營業行為?

答:導遊雖不是店舖僱員,但他的角色是商戶的代理人,明知店舖商品有虛假陳述仍帶旅客去光顧,可能違反《修訂條例》。

問:導遊在車上辱罵旅客及威嚇購物,這種威嚇性行為是否營業行為?

答:所謂威嚇性行為,特點包括使用騷擾、威逼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,相當程度上損害消費者選擇產品自由;並因而導致該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。

問:《修訂條例》有否阻止旅行社、導遊與不良營商店舖合作的地方?

答:旅行社、導遊或店主均不應涉及不良營商行為,即虛假商品說明、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、餌誘式廣告宣傳、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。

記者陳素貞

kitman
訪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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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公司超賣機票違法 Empty 迫購物屬威脅性商業行為

發表 由 kitman 周二 五月 28, 2013 12:11 pm

導遊在旅遊巴上向旅客「灌藥」推銷店舖貨品,誘使遊客購買,雖然導遊並非店舖僱員,但法例訂明商戶的定義包括代理人及僱員,導遊已是商戶的代理人,故若導遊明知店舖所賣商品有虛假陳述,仍游說及帶客光顧,將是違反《商品說明(修訂)條例》中不良營商手法,負責部門會視乎證據判斷是否違法。

導遊在車上辱罵旅客,並威嚇他們購物,原來亦足以構成威嚇性的商業行為,這些包括通過使用騷擾、威逼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,在相當程度損害一般消費者選購產品的自由,或導致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,而店主明知導遊以威嚇手段迫使或招攬客人到店舖購物,亦同樣可能觸犯具威嚇性的商業行為,不能置身事外。

「令導遊講嘢中肯些」
旅議會總幹事董耀中指,修訂條例可阻嚇導遊強迫旅客購物令投訴減少,他提醒旅行社勿將帶客購物作主要收入來源,應重新檢討經營模式。香港(內地入境團)導遊總工會主席謝拱北表示,導遊協助商戶推銷商品前,應增加了解認識商品免誤觸法例,修例相信可起阻嚇作用「令導遊講嘢中肯些」。

另外,旅議會規條委員會昨公布萬通旅行社涉違反一團一導遊等四事項,記罰廿分;貴豪旅行社則指派過期導遊帶團記罰五分。

kitman
訪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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